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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局科级干部罗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罗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支出凭证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单位专项经费共计4.2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将资金投入某网络平台进行虚拟币交易,部分款项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案发前罗某已将2.8万元赃款通过亲属账户归还,剩余1.4万元用于日常消费。2023年8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开展教育系统专项审计时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罗某存在挪用行为。罗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违纪事实,配合调查人员调取银行流水及交易记录,但未如实说明全部资金去向。该行为导致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失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严重损害教育系统公信力。

审理过程

某市纪委监委依规立案调查,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涉案剩余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以营利为目的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维护教育系统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