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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原局长苏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苏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环保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虚增工程款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管理的环保治理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金融账户。其中1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120万元用于非法经营地下赌场,50万元用于购买境外房产。2021年6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环保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苏某犯罪事实。案发后苏某主动退还200万元赃款,其余120万元因用于非法活动导致资金无法追回。其行为造成某市重点环保项目停工,致使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受阻,直接经济损失达8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依据新发现的银行流水证据提起再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组织专家鉴定环保项目资金流向,最终认定苏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

苏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部门人员必须严守公共资金使用纪律,杜绝权力寻租行为对生态治理工作的破坏。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