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曹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曹某利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过程中,通过伪造工程项目资料、虚增土地补偿费用等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账户资金共计3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所挪用资金全部用于其实际控制的房地产投资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及商业放贷活动,累计获得非法收益12万元。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曹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立案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曹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细节。该案导致某县重点产业园区土地出让工作停滞半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曹某以挪用公款罪被起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损害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