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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工作组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王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管理人员期间,利用负责专项补助费发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5万元改制专项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某小额贷款公司账户。王某将该笔公款用于为亲属提供担保贷款,后因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项被银行冻结。2020年6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王某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取银行流水和财务资料,确认其挪用行为。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造成改制项目停滞3个月,直接经济损失达8万元。案件涉及某省国企改制期间基层组织资金监管漏洞,王某通过虚构担保合同将公款转为个人用途,其行为严重扰乱国有资产处置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立案受理,经庭前会议确定争议焦点后开庭审理;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资金管理职责,防范改制期间公款滥用风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