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处级干部陆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处级干部陆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招投标监管工作的便利,通过虚增项目费用、伪造材料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国有资金共计12.5万元。该款项本应用于保障某重点工程招投标专项经费,却被其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用于非法放贷及偿还信用卡债务。2022年10月,巡视巡察发现某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陆某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陆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8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导致相关项目因资金短缺延误工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5万元。其行为严重破坏招投标资金管理秩序,损害国有财产安全。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受理案件,经庭前会议确定争议焦点后开庭审理;陆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陆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挪用特定用途资金,维护招投标领域财政资金安全刻不容缓。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