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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科员丁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丁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基层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社区矫正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保管的专项经费320万元违规转入个人控制的某小额贷款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为亲属经营的房地产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获取银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高利贷。2023年4月,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司法局资金流向异常,经调取银行流水及财务资料,确认丁某违规操作事实。案发后,丁某家属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其本人在初审阶段承认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交代资金具体流向。该行为导致司法局专项经费挪用长达21个月,造成项目延期及财政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2023年5月审计部门移送线索,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冻结涉案账户,经司法鉴定确认资金流向,于2023年12月提起公诉,2024年1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系统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破坏司法廉洁性,损害公共利益,应依法严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