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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黄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黄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土地出让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本应用于保障拆迁安置的专项资金28万元,以‘业务招待费’名义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该笔款项被用于偿还其个人信用卡债务及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资金流向异常,启动调查程序。黄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供述了挪用公款的完整过程。案件造成拆迁群众合法权益受损,引发多起信访投诉,致使政府公信力受损。涉案资金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严重违反了特定款物专用管理规定。

审理过程

纪委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移送司法机关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千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资金使用纪律,杜绝特定款物挪用行为,维护公共资金安全与政府公信力。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