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原科员姜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姜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土地储备中心科员时,利用负责土地出让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金往来凭证、虚设工程项目等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保管的国有土地出让资金共计32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私营企业账户。上述资金被姜某用于个人经营的房地产投资及股票交易,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2023年8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姜某在一审期间拒不退赃且态度恶劣,二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其行为严重破坏土地管理秩序,导致某市多个重点建设项目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直接经济损失达45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至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后进入一审程序,被告人姜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姜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国有资金谋取私利,尤其在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更应严守财经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