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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胡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间,胡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国企改制专项基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处置审批文件的方式,多次从国企改制专项资金账户中支取款项。其将5万元至2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某投资公司账户,用于房地产投资及股票交易等营利活动,所得收益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据为己有。2022年1月,某省国资委内部审计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群众举报后由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最终锁定胡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胡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仍隐瞒部分资金去向,直至庭审阶段才交代剩余涉案金额。该行为导致国企改制专项资金出现重大缺口,直接影响某市3个重点企业重组项目的正常推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逾150万元。

审理过程

2022年3月立案侦查,同年9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期间资金监管需严格规范,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营利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