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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系统孙某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孙某利用担任某省教育厅副厅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教育信息化建设专项项目,先后5次挪用公款共计280万元。其将款项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购置商业房产及参与股票配资。案发后,经某省审计厅专项审计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孙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130万元仍无法追回。该行为导致某省教育信息化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20万元,严重损害教育经费使用秩序。孙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资金已用于'教育发展',试图减轻罪责。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年,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孙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用于营利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教育资金谋取私利,严惩职务犯罪维护教育经费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