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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下属国企厅级干部姜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间,姜某利用担任某省教育厅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项目成本等方式,先后12次挪用教育专项拨款共计320万元。其中,8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股权投资,240万元借给亲属经营地下钱庄。案发前,姜某将部分资金通过第三方账户拆分转移至境外,导致教育资金监管体系出现重大漏洞。2023年10月,某省教育厅在内部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姜某存在挪用公款行为。姜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资金仍未追回。该行为直接导致某市3所中小学建设项目停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逾400万元,严重损害教育事业公共利益。

审理过程

2023年11月某市监委对姜某立案调查,2024年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3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追缴违法所得270万元,责令退赔全部挪用资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教育领域资金监管缺失风险,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将公款用于非法营利活动,维护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合法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