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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基层人员叶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叶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下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审核贷款资金流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的方式,将单位监管账户中的32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私募基金账户。该笔资金本应用于专项金融风险评估,叶某却用于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导致资金长期无法追回。2022年10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叶某任职期间多次出现资金流向异常,经调取银行流水确认其挪用公款事实。案发后,叶某未主动退赃,仅在侦查阶段承认挪用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20万元。其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导致辖区多家金融机构因资金链问题出现信用风险。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判决后因证据链不完整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超期未还,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须严守资金安全底线,凸显审计监督在防范公款挪用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