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厅级干部吕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吕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党组书记期间,利用分管市政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虚增施工成本等方式,挪用专项建设资金32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其以亲属名义开设账户,将公款转入关联企业账户进行违规操作,导致多个重点项目资金链断裂。2023年10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司法机关调查核实,确认吕某存在多次挪用行为。吕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坦白认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逾百万元,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六年,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吕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违法所得3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特定款物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必须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