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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原科员汪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汪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伪造合同等方式,将单位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汪某以高利贷形式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建材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约定年利率24%。2023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原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五年。汪某在再审阶段主动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并提供相关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向。案件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严重影响政府采购资金安全,导致多个项目进度延误。汪某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国有资金监管体系,其通过伪造材料掩盖资金挪用事实,利用亲属关系规避监管,形成多环节资金闭环。

审理过程

原审法院于2023年3月立案,审计部门配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因证据存在争议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后于2024年6月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汪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其所在单位被责令整改采购资金监管流程。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国企采购人员滥用职权风险,警示必须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强化审计监督的震慑效应。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