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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李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李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违规审批环保项目、操纵执法处罚决定等方式,先后7次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25万元。其在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整改验收工作中,故意降低环保标准,为关联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3家化工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周边水域生态破坏。2022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李某及其亲属名下资产异常增长线索,经初步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3万元,生态修复费用预估达15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再审并最终改判。

判决结果

李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环保部门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公正履职。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