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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原厅长姚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姚某利用担任某省教育厅厅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教育专项拨款项目的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教育经费共计28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金融账户。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其名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投资及股票交易,其中8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5月,某省教育厅财务人员发现专项资金异常流动后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经审计确认姚某挪用事实后,案件于2023年2月由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姚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其余130万元仍藏匿于境外账户。其行为导致某省教育基建项目资金链断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严重损害教育资金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年,姚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姚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未退缴的13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公款谋利,维护教育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