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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员曹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曹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采购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合同、虚增供应商资质等方式,将单位专项采购资金共计1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第三方担保公司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曹某以资金短期周转为由,将公款用于为亲属提供贷款担保。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资金异常流动,经调取银行流水及比对采购合同,锁定曹某账户与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关联性。曹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剩余7万元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该案导致某市政项目设备采购延迟6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万元,且破坏政府采购资金监管体系。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后,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政府采购领域更需强化资金监管与内部审计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