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罗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局副局长主管教育基建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虚增合同金额等方式,先后8次将单位教育专项经费共计28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其中150万元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培训机构,8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房地产,其余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教育局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200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资金已用于单位急需的设备采购。该案导致多所中小学基建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且引发群众对教育资金使用的信任危机。

审理过程

某市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认定罗某挪用公款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判决结果

被告人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剩余8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教育系统资金监管需强化专项审计,防止公共资源被非法侵占。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