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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国企人员石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石某在担任某市土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科副科长时,利用负责土地出让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金监管台账方式,将单位保管的300万元土地出让专户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为其亲属经营的房地产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获取高额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审计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后,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查明石某通过虚构土地开发项目合同、篡改财务凭证等手段掩盖资金挪用事实。石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孳息,但其行为造成国有土地出让资金无法追回,致使某市在建的3宗土地出让项目陷入停滞,直接经济损失达420万元。案发后,相关土地出让流程已全面整改,涉案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初查,启动再审程序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规范土地出让资金使用,防止公款沦为个人私用工具。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