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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政府采购中心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刘某利用担任某县政府采购中心业务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招标文件、虚增供应商资质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专项采购资金共计280万元违规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中涉及某市政工程招标项目资金150万元、办公设备采购项目资金80万元、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50万元。刘某将挪用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非法放贷,造成公款无法追回的严重损失。2023年3月,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向,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刘某存在挪用公款行为。刘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在二审期间仍存在部分未退清情况,对其挪用公款行为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案件由县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刘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确认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公务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范政府采购资金监管漏洞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