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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系统崔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崔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处长职务时,利用管理专项经费的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篡改账目等方式,将单位依法管理的30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崔某却以借款名义转借给其亲属经营的房地产公司用于资金周转,期间收取高额利息共计86万元。2023年5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司法局资金流向异常,随即启动问责程序。经审计机关核查,崔某对挪用资金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其行为导致法律援助服务中断两个月,造成公共法律服务效能损失超过50万元。崔某作为处级事业单位人员,长期通过虚构项目合同、伪造审批手续等手段掩盖资金去向,案发后虽退赃但拒不交代部分资金流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巡视巡察组移交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崔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

判决结果

崔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系统人员必须严守公共资金使用纪律,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对司法公信力的侵蚀。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