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科级干部卢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卢某利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虚假采购合同的方式,将单位暂存于政府采购账户的3.8万元专项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该资金本应用于某县教育设施采购项目,卢某却以借款名义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建材公司用于流动资金周转。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调取银行流水及合同资料,确认卢某挪用公款行为。案发后卢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某县教育设施采购项目延期交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5.2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7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政府采购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资金挪用行为,维护财政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