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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科员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刘某利用其在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科担任科员职务的便利,通过伪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单位管理的公款320万元违规质押给其弟经营的房地产公司。该资金本应用于某市重点地块出让保证金,刘某却以虚构的担保合同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账户。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市土地出让领域腐败问题时,发现刘某涉嫌违法资金流动,经审计确认其挪用行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国有土地出让程序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万元。案发单位因管理漏洞被通报批评,相关土地出让项目延期半年,引发社会不良反响。

审理过程

原案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因证据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后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刘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土地出让领域公款管理需强化制度约束,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国有资源交易秩序。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