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肖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处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企业资质审核的职权便利,通过伪造材料虚增审批项目预算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单位专项资金共计15万元。其中2019年8月挪用5万元用于个人股票投资,2020年3月挪用8万元偿还高利贷,2021年11月挪用2万元购买奢侈品。涉案资金均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累计逾期未归还达26个月。2022年5月,因该局内部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上级纪委介入调查后锁定肖某违法事实。肖某在初查阶段退还赃款3万元,但在正式立案后仅交出部分资金,对其挪用行为供认不讳。此行为导致行政审批项目进度滞后,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下降,相关企业因审批延误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2年10月受理案件,经审查认定事实后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肖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1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肖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滥用审批权谋取私利,超期未还的挪用行为严重破坏资金管理秩序,需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