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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王某系某县教育局基建处处长,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报价单、虚增项目开支等方式,将单位教育专项经费共计12.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营利性项目,案发前通过虚构还款凭证掩盖资金流向。2022年6月,该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王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立案调查查明其挪用公款事实。王某在初审阶段退还赃款6万元,二审期间主动交代剩余6.8万元去向,承认主观故意但辩称未造成实际损失。该案导致某县三所中小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延误,直接损失达12.8万元,严重损害教育资金使用效能。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赃款全部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教育系统人员须严守资金管理职责,防止公款被用于非法用途,保障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