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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科员胡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胡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时,利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职务便利,违反法定审批程序为关联企业违规办理融资备案。通过伪造材料、篡改监管数据等方式,帮助某企业以虚假资质获取信贷资金共计23万元。案发后经巡视巡察发现线索,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调取其任职期间审批档案并锁定资金流向。胡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但在再审过程中被认定存在程序性违规行为。其滥用职权行为导致监管失灵,造成某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累计达47万元,扰乱金融秩序。胡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系工作失误而非故意违法,其行为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巡视巡察组移交线索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认定胡某存在程序性滥用职权行为,案件进入二审审理阶段。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胡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金融监管领域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警示基层工作人员须严守审批流程规范,防止权力寻租破坏金融秩序。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