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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副局长范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范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时,利用其负责金融企业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文件、篡改监管评估数据等方式,违规为三家关联企业办理金融牌照审批及贷款额度调整。在审批过程中,范某收受企业贿赂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购房,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2年,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任职期间金融监管数据异常,经线索移交启动再审程序。范某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直接导致三家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造成不良贷款累计达4.2亿元,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经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组织专家鉴定涉案金融数据,核实行贿人证言,最终认定范某滥用职权行为。

判决结果

范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维护金融监管公平性对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