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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原局长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蒋某利用担任某市住建局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文件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市政工程专项拨款共计280万元。其中涉及某县工业园区道路改造项目资金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房地产,另一项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8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50万元被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行为持续超过法定追缴期限,导致多个重点项目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2022年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蒋某长期拖欠工程款问题,某市纪委监委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发现其账户异常资金流动后,依法扣押涉案房产及企业股权。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但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因未能说明剩余100万元资金来源,被认定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以挪用公款罪起诉,后因证据瑕疵进入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涉案剩余10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超期挪用公款不仅违反法律更损害公共利益,应依法严惩以维护政府公信力。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