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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副局长叶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叶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主管税收征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项目支出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专项资金共计1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金融账户。其将挪用资金用于投资经营某房地产项目,非法获取超额利润约6万元。2022年5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叶某所在部门资金流向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查明其犯罪事实后,叶某主动交待违纪违法问题但未退缴全部赃款。该行为导致税务系统专项资金使用失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15万元,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公信力。案发后,叶某虽配合调查但拒不退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较重。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叶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制约。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