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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住建局项目管理员肖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肖某利用担任某县住建局工程管理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单据方式,挪用本应拨付至某镇市政改造项目的公款3.2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其将资金转入亲属控制的建材公司账户,谎称已用于项目采购,导致工程款未能按时拨付。2023年1月,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移交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肖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1.5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剩余1.7万元赃款仍滞留于关联企业账户。该案因涉及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违规操作,造成某镇市政工程延期完工,导致公共设施无法及时投入使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经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后启动再审程序,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调取工程财务凭证及银行流水,确认挪用事实。

判决结果

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涉案赃款全部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工程管理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即使金额较小亦可能引发重大公共利益损害。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