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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资委科级干部周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周某在某市国资委负责国企改制资金监管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手段,先后三次挪用改制专项经费共计18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中2020年5月挪用5万元投资某网络借贷平台,2021年3月挪用8万元进行期货交易,剩余5万元用于向亲友发放高利贷。案发后经审计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市纪委监委依程序立案调查。周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导致国企改制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万元。案件由其他机关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线索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周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周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国企改制资金监管中的制度漏洞,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以营利为目的挪用公共财产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