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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住建局原局长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徐某担任某省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该省重点市政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监管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进度报告、篡改资金拨付凭证等方式,先后三次将总计18万元的特定款物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1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3万元用于虚假工程项目报销。2022年8月,某县群众通过信访渠道举报徐某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问题,某省监察委员会介入调查发现其隐瞒资金流向,涉案资金去向不明。徐某在案件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万元,但剩余6万元被用于非法投资导致亏损,造成某市政项目停工延期,直接经济损失达45万元。案件审理期间,徐某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未能说明全部资金用途,导致部分损失无法挽回。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徐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剩余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挪用专项建设资金,暴露出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监管的薄弱环节,强调对特定款物使用必须严格规范。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