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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法院书记员谢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谢某在担任某市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时,利用负责案件执行款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银行流水、篡改财务凭证等方式,将本应用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5万元执行款转入个人控制的金融账户。该款项本应于2021年11月前完成发放,但谢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长期占用,期间将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及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法院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取银行交易记录和比对案件材料,确认谢某挪用公款行为。案发后,谢某家属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积极配合调查,但在一审中拒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该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谢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款达18个月,造成执行案件无法正常结案,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监察机关初查,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某市基层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谢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谢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从业者须严守职责边界,防范公款私用风险,维护司法廉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