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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公安机关原科级干部吕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吕某在担任某县公安机关基层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负责案件执行款管理的职务便利,于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间,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开支等方式,先后12次挪用公款共计280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吕某参与的地下赌场赌资及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4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账户存在异常大额资金流动,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确认吕某挪用公款事实后,县纪委监委于2023年6月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吕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剩余130万元赃款未能追回。该行为导致公款长期无法追回,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受理再审申请,经审理认为原审证据链存在瑕疵,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法院于2024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吕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未退缴的13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量刑标准。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司法执法领域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严重性,警示必须强化监督机制,防范权力滥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