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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处级干部姚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姚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管理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文件的方式,将所属国企承建的市政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工程材料采购,姚某却以借款名义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建筑公司用于偿还高利贷。2023年1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线索移交至监察机关调查。姚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并承认犯罪事实,但对其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性质未作明确说明。案件导致多个工程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400万元,且引发国企资金链紧张等连锁风险。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立案审理,姚某提出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启动二审程序,经书面审理及补充调查后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追缴剩余赃款140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将公款用于个人或他人非法活动,损害国企信用体系。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