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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银保监局原副局长杨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某省银保监局原副局长杨某利用其分管金融监管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金拨付审批单据的方式,挪用本单位监管罚没款共计3.8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杨某在明知资金性质为特定监管罚没款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导致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延误。2023年3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杨某违规处置罚没款问题,随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杨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资金,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造成被挪用资金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1.2万元,且干扰了金融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立案侦查,同年7月移送审查起诉,9月进入一审程序,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公款专用原则,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