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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委员会基层干部汪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某市某区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汪某利用分管校舍维修项目的职务便利,将单位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3.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该款项本应于2021年8月用于某中小学围墙加固工程,汪某却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截至2022年3月案发,该笔资金已逾期超过半年未归还。群众通过信访途径反映汪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经审计部门调查发现其挪用行为。汪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部分事实,后在二审期间主动供述全部犯罪情节。涉案资金因投资失败产生部分损失,导致工程延期造成财政损失约2.3万元。汪某未主动退赃,但其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汪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结合证据和量刑情节进行复核。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其限期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系统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强化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问责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