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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蔡某挪用公款案再审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蔡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环保项目验收报告方式,先后三次挪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股权投资,120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50万元用于境外赌博。2021年9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蔡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赃200万元,但拒绝交代全部资金去向,导致原审未能查明其违法所得来源。2022年12月,上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查实蔡某通过虚构项目套取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犯罪事实,造成某省生态环境局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严重损害环保资金使用效能。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因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蔡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用于非法活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将公共资源用于个人非法活动,彰显了对职务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