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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办公室处级主任徐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徐某于2018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办公室处级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征地补偿协议、虚增土地面积等方式,挪用土地出让专项基金共计120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个人赌博债务,70万元借给亲属从事非法集资活动。2022年4月,某县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局违规操作土地出让金使用问题时发现徐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徐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60万元,但剩余60万元已被用于非法活动导致无法追回,造成国家土地出让资金重大损失。其行为严重破坏土地管理秩序,影响政府公信力,涉案金额巨大且用途违法,社会危害性显著。

审理过程

某县监委于2022年4月对徐某立案调查,县检察院于2023年1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作出判决,徐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用于非法活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将面临更严厉刑事处罚。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