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原处长曾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曾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时,利用负责市政工程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单和虚假合同,将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工程款中的1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该笔资金被曾某用于为亲属提供担保贷款,造成国企资金管理漏洞。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市政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曾某挪用公款行为,其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案件造成国企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影响某重点工程进度,引发群众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因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立案,经市监委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曾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的严重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与廉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