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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副局长卢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卢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职务时,利用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职权便利,通过伪造资金调拨单据方式,先后12次挪用单位监管资金共计158万元。其中涉及5万元至20万元的款项被卢某借给其表弟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参与非法集资活动。2022年7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卢某任职期间单位资金异常流动,经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其通过虚构项目合同、篡改财务凭证等手段将公款转借他人。卢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退赃,后在检察机关介入后主动交还部分资金,但仍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导致国家财政资金受损严重。

审理过程

案件经初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检察机关发现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采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判决结果

卢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案件意义

再审程序彰显司法公正,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杜绝金融领域资金滥用风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