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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副局长苏某滥用职权干预信贷审批案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苏某利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违规审批担保手续、伪造企业资质材料等方式,为某地产公司获得30亿元贷款提供帮助。其通过亲属代收好处费,累计非法获利285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8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资金挥霍殆尽。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接到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苏某在监管某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过程中,多次违规干预贷款审批流程,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至1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苏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但其余违法所得未予追缴。

审理过程

某省监委于2023年3月立案调查,同年10月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月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苏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28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金融监管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干预正常经济活动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