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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医疗系统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间,宋某在担任某省卫健委下属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医院公款3.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金融账户,用于为亲属经营的医疗器械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案发后经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案件线索由省审计厅移送检察机关。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但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判决无罪。再审期间,监察机关调取其任职期间的银行流水及担保合同,证实其通过虚增设备采购合同金额手段,将公款用于非公务用途,造成医院资金周转困难。涉案资金已全部追回,但导致医院无法及时支付职工薪酬,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经原审法院初审判决无罪后,因审计部门发现新证据线索,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省监委联合检察机关完成证据补强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使用公共资金,医疗系统需强化财务监管与审计问责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