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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科长唐某挪用公款转借他人案

案件事实

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唐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科科长时,利用负责土地款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的方式,将国有土地出让资金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将其中280万元以月息5分的高利贷形式转借给私营企业主张某用于房地产开发,剩余40万元用于本人境外旅游消费。2023年3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款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唐某犯罪事实。唐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造成国家土地出让资金损失120万元。该行为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导致某市重点工程项目延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6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唐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在土地出让等关键岗位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行为严重损害国有财产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