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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曹某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某省交通局原局长曹某在主持重大交通基建项目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造价、伪造招投标文件等方式,先后8次将单位专项建设资金共计32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某建筑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曹某个人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取非法收益。案发后经审计发现,相关项目存在账目虚假问题,群众举报线索引发调查。曹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还赃款80万元,但剩余款项已被用于个人高风险投资导致亏损,最终造成国家基建资金损失逾百万元。其犯罪行为严重干扰工程招投标秩序,导致多个项目延期交付,引发社会不良反响。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员会依线索立案调查,查封曹某相关资产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采纳证据后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将公共资源用于个人牟利,彰显对职务犯罪零容忍态度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