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赵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间,赵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项目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市政工程款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进度报告方式,先后三次挪用下属施工企业申报的3个保障性住房项目专项拨款共计150万元。其中2021年6月挪用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2022年1月挪用100万元投资某P2P平台,2023年3月挪用30万元购买豪车。案发系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局其他违纪问题时,发现某施工企业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调取赵某经手的拨款凭证核查后立案。赵某在初审阶段仅退还50万元,后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家属代为退缴赃款80万元,但仍对部分资金去向避重就轻。其行为导致三个保障性住房项目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80万元,且延误政府民生工程进度超过18个月。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审理期限六个月。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赵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对挪用公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