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下属国企科级干部郑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郑某利用担任某市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主管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土地整理项目合同、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土地出让保证金共计28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郑某用于向亲属借款经营砂石场,其中150万元转借给其弟郑某某投资房地产开发,其余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8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土地出让领域违规问题时,发现某房地产公司资金流水异常,顺藤摸瓜锁定郑某账户存在巨额资金往来。郑某在初核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国企土地出让项目停滞3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且引发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发后,涉案土地出让项目被迫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郑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损害国家利益,破坏土地市场秩序,必须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