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商业银行职员沈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沈某在担任某市商业银行信贷科办事员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审批单据、篡改账户流水等方式,先后6次挪用单位公款共计125万元。所挪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控制的营利性股权投资及高利贷放贷活动。2022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行不良贷款异常增长线索,经审计锁定沈某账户资金流动轨迹。案发后沈某退赔赃款80万元,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但剩余45万元资金用于非法经营已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其行为严重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单位资金链紧张,影响正常信贷业务开展,引发多起客户投诉纠纷。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成立专案组开展资金流向追踪,调取银行内部审批档案,通过司法审计确认资金用途,最终由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审理。
判决结果
沈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金融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管理底线,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营利性资金挪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