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局长范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某省税务局原局长范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将单位暂收的税务稽查罚款共计3.2万元转借给其表弟张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范某通过伪造财务审批单据的方式,将款项转入张某控制的商贸公司账户。案发后,张某将资金用于偿还赌债,造成单位资金链紧张。2022年7月,纪委监委在核查税务系统违规问题时发现范某异常资金往来,启动初核程序。范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5万元,但因其在案件定性上存在争议,原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显示范某实际挪用资金未超过5万元且持续时间较短,符合刑法关于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范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金额较小、范某认罪态度良好并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私用行为在监管盲区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