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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处级干部袁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袁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税源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税收征管资金调配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单位借款单据的方式,将本应用于税收专户的5万元公款擅自质押给私营企业主张某,用于个人炒股操作。该资金本应于2022年4月随专项审计款项划转,但因袁某未及时归还导致税务系统资金链紧张。2022年7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税务所账户异常,经调查核实袁某挪用公款行为,其于同年8月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造成税务系统资金周转困难,影响3项重点征管任务推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潜在税收征管风险。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袁某提出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维持原判量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税务系统资金管理须强化内控机制,防止公款被违规质押造成损失。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